【新公司法解读】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关注重点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15     |     点击量:

 

一、引言

 

在商事活动中,公司作为典型的组织形式是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的参与主体。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修订和完善无疑是推动基本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最为普遍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发起人大多只重视设立的结果,不重视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公司成立后(或不成立)出现大量的法律纠纷。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促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制度的重点关注及建议

(一)明确公司登记事项

新《公司法》完善了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登记事项的具体范围,在总结公司登记实践的基础上,明确登记事项分别为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并且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明确设立、变更、解散登记的同时,也对登记人员“一次性提醒”义务作出要求,新《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明确公司登记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法人登记的公示效力,该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吸收了《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在第34条中明确六项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鼓励电子信息化方式,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确定需要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认可公司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等。同时新增电子营业执照,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义务与内容。这必将极大提高实际交易效率,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与履约意识,在为交易双方提供风险识别的同时促进交易的达成。

(四)明确公司登记予以撤销的情形

依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五)扩大可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在四十七条中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应在5年内缴的规定”,同时通过第四十八条对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进行明确。新《公司法》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一专节规定,为便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在第四十二条中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同时,在第九十二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打破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的规定,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但必须是可以评估价值并能够转让的资产。如果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其价值显著低于认缴的出资额,这将违反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可能需要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他们需要共同补足未缴纳的出资部分。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几个股东全额偿还未缴纳的出资额,而不是仅限于各自应缴的比例。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内部清算。

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债权人,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本来运营,并防止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来规避责任。如果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七)明确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49条,明确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并且全额缴纳他们认购的出资额。这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确保公司能够获得必要的资金以进行运营和发展。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是货币,那么他们必须将相应的货币金额全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这样做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追踪性。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如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这通常包括签署转让协议、进行财产评估、缴纳相关税费等,以确保财产的合法转移并使公司能够合法使用这些财产。如果股东没有按时或者没有全额缴纳出资,他们不仅需要补足未缴的出资额,还必须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包括因资金不足导致的项目延误、利息损失、信誉损害等。

该条款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能够顺利运营,同时也保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个别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而给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三、结语

新《公司法》的实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更为灵活和便利的条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为公司设立提供法律指导,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未来,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将得到更加有效的解决。